离婚时,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承诺放弃另一方承担抚养费而自行承担,之后后悔了可以再索要抚养费吗?偏偏有当事人为争夺子女抚养权等原因,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事后再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重新支付。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驳回原告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另案起诉双方各持一词
王倩与张强结婚后育有一子童童,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8年6月经如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四岁的童童由母亲王倩抚养,并将姓氏改为跟母亲姓,王倩负担童童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童童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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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童童作为原告,王倩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强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童童在起诉时主张,其母王倩在离婚诉讼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才放弃要求张强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其只是一时放弃权利,而非一直放弃权利。现在随着物价水平升高,其母亲不能正常工作,有限的收入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学习需要,故要求其父亲张强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庭审中,张强辩称自己与王倩在离婚诉讼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倩在调解时应当预见到童童在上幼儿园时会产生相关费用,现其经济状况与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权利的放弃并非儿戏,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强据此认为,原告主张抚养费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不构成情势变更,继续按约定承担抚养义务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童童的法定代理人王倩与张强离婚时,明确表示由其承担童童的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
法院认为,现童童要求张强承担抚养义务,因其本人的抚养费用及其母亲目前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虽因童童进入幼儿园学习,费用有所增加,但这应在其法定代理人离婚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并不构成情势变更。王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对童童承担抚养义务。
据此,如东法院对童童目前要求张强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王倩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一审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签订离婚协议要慎重,应有利于子女成长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负担的问题,即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如何分配等问题。
“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官表示,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该案中,王倩在离婚案件中放弃要求张强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后,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新的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下,不可轻易反悔。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双方应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签订的离婚协议应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季诗秋 古林
校对 陶善工